從法律觀點看合理使用的核心精神
美國最早對於著作權法的制定起源於1790年的美國憲法,之後著作權法歷經多次的修改,不只要保障作者創作版權,更是捍衛合理使用的權利,特別是著作權法中108條對圖書館與檔案管理的保護,確立了圖書館數位化的法源基礎;107條的合理使用則是在保護原創作者的同時,還是可以達到知識傳播、鼓勵創作的目的。這兩個部分在台灣著作權法的第48條、48-1條、51條、80-2條、87-1條以及第65條也都有類似的規定。
合理使用的規定台美皆同,但因為台灣為剛性法律、美國為柔性法律,在法律執行上的方式會有所不同,但是同樣依據以下四個原則來判定: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會中特別分享了幾項關於合理使用的知名案例的,包括iParadigms, Ltd提供的論文抄襲偵查服務對於作品轉化性的合理使用,還有訴訟中的Google Booke和贏得訴訟的Hathi Trust的大規模圖書掃描計畫對於圖書數位化的合理使用,讓與會者充分了解在美國的憲法精神下,最終還是要回歸到其版權規定的最終目的是要推動科學進步及藝文發展。
圖一、Professor Tomas A. Lipinski帶來精彩的演講。
圖書館員的挑戰,言論審查 Vs. 知識自由
雖然隨著科技進步,所謂的著作從單純的圖書,延伸到媒體影片、電玩等,出版技術從黑白、彩色到3D列印,都被視為版權被保護對象,但是並不代表言論內容也是無限上綱、不受規範。會中特別舉例包括煽動他人犯罪、猥褻、兒童色情、兒童性剝削等內容,以及其延伸的相關創作品在美國都不屬於所謂的言論保護範圍內。會中也提到美國境內越來越多的校園槍擊事件,是否與所謂的”暴力”電玩有關,是否因此要列入禁制內容,是近來爭議不休的熱門議題,主講人分享的諸多個案,讓大家思考到底是內容本身還是加害者本身讓慘案發生。
圖書館的角色主要應該在維護知識自由,總和以上,圖書館員是擔任言論審查者的角色呢?還是應該要秉持言論中立,在宣示相關法律給予的權力和權利下,作一個捍衛知識自由的勇士?或許從禁書周以及這場演講中所帶出的美國著作權法的核心精神「推動科學進步及藝文發展」即可窺知一二。
謝銘洋教授主持下,Professor Tomas A. Lipinski和現場與會人員進行多項意見交流。